給付合會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DEV-114-橋補-248-2025031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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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48號 原 告 李忠融 李珈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明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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