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4-橋補-25-202503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5號 原 告 林庭毅 訴訟代理人 吳俐慧律師 被 告 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24,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