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DEV-114-橋補-251-20250314-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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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如瑩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247,963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之利息,此部分原告 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31,00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8,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編號 計算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起訴前1日 週年利率 利息 (新臺幣) 1 118,588 113年2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6% 14,826.74 2 129,375 113年2月10日 113年11月21日 16% 16,175.41 利息小計 31,002.15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278,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