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DEV-114-橋補-267-202503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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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畢博雋即畢研修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