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DEV-114-橋補-272-202503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鴻城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1,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