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DEV-114-橋補-46-20250310-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46號 原 告 何喬博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嘉成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4,5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