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理賠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DEV-114-橋補-50-20250212-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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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0號 原 告 伍戴榮 訴訟代理人 伍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3,6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