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10
案號
CDEV-114-橋補-53-20250310-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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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53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惠美即吳金庭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0,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