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DEV-114-橋補-66-20250220-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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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66號 原 告 姜彥齊 王秝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惠芬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 幣(下同)60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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