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4-橋補-71-202503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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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71號 原 告 茂盛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邱芳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忠華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50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