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5-01-18

案號

CDEV-114-橋補-8-20250118-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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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潛錩規 劃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6,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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