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DEV-114-橋補-86-20250313-1

字號

橋補

法院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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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8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任奕蓁即廖継 林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8,188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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