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HDM-109-他調-2-20250106-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他調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成 居南投縣○○鎮○○路000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梓翔 輔 佐 人 林彥廷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林佑成因疾病不能到庭,於民國107年11月2日 ,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於104年4月27日起於醫療院所治療精神疾病至今,經本院於113年11月6日以視訊訊問確認被告陳述能力,被告雖有整體反應較慢、思考連結略微鬆散之狀況,但仍可理解法官的問題,並能獨立陳述自己意見之能力,且被告雖罹患精神疾病,能得藉助家人的陪伴出庭,而有到庭之可能性,故本院認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