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HDM-111-易更一-1-20250212-2

字號

易更一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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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松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應予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許文松因疾病不能到庭,於民國111年10月18 日,裁定停止本案之刑事訴訟程序。惟被告於醫療院所治療精神疾病至今,經彰化醫院函覆稱:被告意識清醒,但仍有受精神症狀影響而有胡亂應答之可能,建議可由家屬陪同下前往出庭應訊等情,而有到庭之可能性,故本院認為原據以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然消滅,本院自應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本案審理。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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