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M-111-訴-1194-2024111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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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登秋 指定辯護人 葉憲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0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登秋犯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許登秋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 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之各別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聯絡方式與詹啟 鴻聯絡後,在附表所示之地點,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交予詹啟鴻,並各收取海洛因代墊款100 0元,以此方式幫助詹啟鴻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員警報請 指揮並執行通訊監察後,於民國111年5月11日13時0分許至許登 秋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之租屋處實施搜索,查獲甲基安 非他命1包(毛重0.46公克,驗餘淨重0.0594公克,另案偵辦) 及玻璃球吸食器1組,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無證據能力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⒉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詹啟鴻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經查 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是上開證人詹啟鴻於警詢中之證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 ⒊又被告及辯護人亦爭執本案之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2年3 月24日及113年4月9日員警職務報告之證據能力。該職務報告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上開規定,無證據能力。 ⒋關於車行紀錄,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該車行紀錄 係就車輛行經於特定地點以機械力攝影、存檔、擷取、匯出、列印而成,惟卷附之車行紀錄產生過程,經證人即承辦員警陳建發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車行紀錄係在警局車編系統輸入車牌號碼,在一個月的區間搜尋出多筆搜尋結果,之後點進去秀出對應照片再一一比對並確認有無辨識錯誤,在系統上確認之後匯出為Excel表格,再從該Excel表格刪除辨識錯誤的部分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255-256頁),該行車行紀錄既係經人為判斷調整後始製作完成,即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當無證據能力。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除上開主張無證據能力外,與檢察官均就後 述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理時同意有證據能力,或迄至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意見及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認均應有證據能力。 ㈢至本判決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 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亦具有關聯性,並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防禦權,已受保障,故該等證據資料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與詹啟鴻聯繫,並 碰面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辯稱與詹啟鴻都是合資,無營利意圖云云。辯護人亦同此辯護,並主張111年4月12日那次無證據可以證明有販賣毒品或共同購買毒品犯行等語。 三、經查: ㈠證人詹啟鴻於偵查時雖結證稱: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111年4 月8日、4月12日、4月14日之時間內與許登秋通聯後向許登秋購買海洛因,由許登秋親自交付海洛因1包,有給許登秋現金1000元等語(詳見110年度他字第3073號卷二第65-66頁)。惟證人詹啟鴻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係由被告聯絡藥頭,再與被告合資購買海洛因等語(本院卷一第139-140頁),該「合資」或「購毒」之說詞,佐以下列證據,分述於後。 ㈡111年4月8日(含先前的4月6日)、111年4月14日通訊監察譯 文: 編號 通話對象 內容 (A是監察對象:許登秋) 備註 1 許登秋⇐詹啟鴻 2022/04/06 12:35:29 A :喂° B :你現在...在家嗎? A :嘿啊。 B :那今晚呢? A :今晚找「阿六」啊 。 B :找「阿六」嘛 ? A :對啊。 B : 一人一半? A :先讓你出啦,好不好? B :幹。 A :我再拿給你啦,過兩天 B :莊孝為…好啦 ,那這樣我又没錢 了捏 A :過二天就有了啦。我現在躺在床 上,完全不能動。 B :是喔 ,靠腰,無奈啊 A :你午休喔? B :對啊(閒聊…)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2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6 17:55:03 未接通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3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7 17:19:22 B :喂。 A :下班了喔? B :要到了。 A :是喔。 B :對。 A :好啊。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4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1:47:29 B :你在睡嗎? A :沒啦,你沒去工作? B :有啊 A :那你怎麼能打電話? B :午休啊 A :這麼快就中午了喔! B :靠腰咧,你不知道喔!你現在沒跟 你女朋友一起? A :在煮粥 B :打LINE都沒接 A :他剛剛在跟人講話 B :喔喔,了解。我這邊還有「一趟」 耶 A :還有「一趟」!這麼省?要存起來 喔!要存起來我下午再過去,一點 半有人要來 B :那我可能休息 A :你中午休息? B :晚上啦 A :下午我再過去啊 B :明天我再去找你。阿那個三千塊的 請好了嗎? A :明天啊 B :明天用一用看能不能… A :到時如果有,一人出一半來拿… B :你那邊有嗎? A :沒有啦,你不是說你還有「一趟」 ?還有「一趟」我下午就過去啊 B :我是說明天,你有三千嗎? A :那要後天啦,後天才能領錢咩,中 午全聯那個如果有過就可以領啦,他一點半來看有没有過,他來完之後我就騎機車過去找你 B :來鹿港喔? A :對啊 B :但我在工作你也没辦法来啊 A :啊我到外面,打電話給你你再出來 就好了啊 B :喔喔,了解 A :你那邊還有「一趟」可以用嘛,我 就勤勞一點 B :這樣就辛苦你囉!看怎樣再打電 話 A :你跟我說地址,我定位打下去就知 道了 B :好啊 A :地址先傳給我啦 B :好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5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1:57:46 B :我傅到你女朋友那邊,你再看能不 能拉過去 A :好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6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1:58:36 B :我中午休到一點而已耶? A :没差啊,我到了你再出來一下,講 個話而巳 B :没辦法耶,這邊比較嚴 A :不會啦 你就說朋友來,說個話而 已,又不是像六輕 B :這邊好像也是這樣捏 A :你就跟守衛說你找個朋犮,講個話 幾分鐘而已 B :喔 ...不然你到你再問着看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7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2:12:19 B :你來回的油錢夠嗎? A :差不多啦 B :靠腰 A :可能有啦,來回要50塊油錢嗎? B :我也不知道 A :不夠的話加個20塊就有了 B :喔...好啦 A :好啦…謝謝啦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8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2:30:35 https://www,google.com/local/place/fid/0x346945bfbc13a6525:Ox810bb7994a2lfbc9/photosphere?iu=https://streetviewpixls-pa-googleapi.com/vl/thumbnail?panoid%3DToTO6DHYDfl5ohkGriJfinA%26cb_client%3Dlu.gallery.gps%26w%3D160%26h%3D106%26yaw%3D277.50787%26pitch%3D0%26thumbfov%3 D100&ik=CAISFlRvVE82REhZRGZsNW9oa0dyaUpmbUE%3D (簡訊連結為「世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彰濱廠」google街景)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南一路6 維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9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2:37:31 【A為高淑瑜/許登秋之女友】 A :喂、阿鴻安那? B :我有傳過去給他,他有没有收到? A :等一下我再看看? B :沒有啦,他........ ° A :他在睡覺啦。 B :他在睡覺喔? A :等一下有人會來看他,給他睡一下 啦,等他起來我再跟他講。 B :好啦好啦。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10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2:44:04 等我下班下班再去找你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11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08 13:06:58 我下午比較有空了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12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14 19:07:02 A :喂。 B :在幹嘛,打電話給你都不接? A :那有,你現在在哪? B :在家啊,今天說爆胎啦,今天休 息,明天說沒工作,也叫我休息 A :是喔 B :阿你那個有找到了啦。 A :好啦,你要過來了嗎? B :你現在在家嗎? A :對啊。 B :好啦。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13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14 19:36:53 A :喂。 B :到了。 A :門沒有鎖啦。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由上開譯文中「一人一半」、「到時如果有,一人出一半來 拿」等語,再佐以證人詹啟鴻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4月8日跟許登秋通電話,是要買毒品,一人一半合資買毒品,在許登秋車禍跛腳的這段時間,都是許登秋打電話給藥頭,跟藥頭約的,許登秋跟藥頭比較熟;4月14日這次也有跟被告聯絡作伙去買;是合資,許登秋先拿到毒品,我的份許登秋會留給我,我還是要給許登秋錢;上開譯文中「許登秋:你那邊還有一趟可以用,我就勤勞一點」、「詹啟鴻:這樣就辛苦你囉,看怎樣再打電話」的對話,是許登秋認為我那邊還有可以用,不會那麼需要馬上用毒品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137-141頁、第153頁、第170頁)。並參以被告亦自承上開2次有與證人合資購買海洛因1000,是111年4月8日、4月12日之合資購買海洛因,應屬可採。 ㈢111年4月12日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對象 內容 (A是監察對象:許登秋) 備註 1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12 18:28:18 A :到了嗎? B :………… A :喂? B :………… A :為什磨不說話? B :………… A :喂? B :………… A :没有聲音,再重打。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2 許登秋⇐詹啟鴻2022/04/12 18:34:11 B :喂,我打給你都沒接! A :有,我有接,沒有聽到聲音。 B :我在你家樓下。 A :好啦。 3G彰化縣○○市○○里○○路0號 該譯文中「我在你家樓下」,並佐以證人詹啟鴻於本院審理 時結證稱:4月12日的照片有照到我騎機車去許登秋住的地方,這個時候是要找許登秋一起買毒品等語(詳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復參以證人陳建發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彰化縣○○市○○路000號經常有人聚集,我於111年4月12日晚上6時35分騎機車前往跟監埋伏蒐證,我剛到的時候看到騎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的人從鐵門走出來騎機車離開,我沒有尾隨,騎機車的人不是我的目標,機車使用人回去查才發現是詹啟鴻騎的等語(詳見本院卷二第253-254頁),再佐以證人詹啟鴻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員警搜證照片這天,許登秋親自將海洛因1包交給我,我給許登秋1000元現金等語(詳見110年度他字第3073號卷二第66頁),及參以111年4月12日蒐證照片(詳見110年度他字第3073號卷二第101-103頁),由此可知證人詹啟鴻確實有於111年4月12日晚上6時許前往許登秋住處,及交付1000元予許登秋,並由許登秋親自將海洛因1包交給詹啟鴻等情,應堪認定。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當日是詹啟鴻要被告打電話給藥頭,詹啟鴻有到租屋處,有拿海洛因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2頁)。由此可認定111年4月12日晚上6時35分詹啟鴻騎機車自被告家離開前,被告確實有交付海洛因予詹啟鴻,實屬明確。辯護人辯稱本次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交付毒品海洛因予詹啟鴻,並無足採。 ㈣至於被告與證人詹啟鴻就「合資」購買海洛因之情節均稱係2 人一同騎車外出購買乙節,雖依卷內之相關證據並無從認定其2人係一同騎車外出之事實,但2人合資購買海洛因之事實與前揭監聽譯文大致相符,且參以被告自承都是其聯絡藥頭(見本院卷一第72頁),核與證人詹啟鴻證述:2人係合資,由許登秋先拿到毒品,再將我的份留給我,我再給許登秋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3頁)大致相符,是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詹啟鴻聯絡後,先向藥頭購得海洛因,再將合資購入價值1000元之毒品海洛因交予詹啟鴻,並收取海洛因代墊款,以此方式幫助詹啟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㈤至於證人詹啟鴻於偵訊中關於「購買毒品」之說,既經伊於 本院審理證述時所翻異,又核與上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不合,且依卷內相關證據,又無可資補強此部分證述可信性之證據,自難逕採為認定被告有販賣毒品海洛因犯行證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涉犯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3罪,均事 證明確,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 毒品,不得持有、施用。又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為幫助施用。被告受證人詹啟鴻委託,由被告向上游販毒者購得海洛因後,再將該海洛因交予證人詹啟鴻施用,其行為就證人詹啟鴻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罪資以助力,使其易於實施,堪認係幫助他人施用毒品犯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交付毒品之社會基本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法條,並予審理。 ㈡被告幫助施用毒品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幫助施用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幫助犯之減輕: 被告行為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⒉至辯護人認:因被告供述,陳百儀到庭證述而有查獲本案毒 品上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等語。證人陳百儀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10年時許登秋他們會找我買毒品,許登秋跛腳的那段時間,都是許登秋打給我,詹啟鴻也會打給我,我也有詹啟鴻的聯絡方式,幾乎都是他們一起買,詹啟鴻也會單獨找我交易,沒有印象有在111年4月8日以及4月12日、4月14日這3天賣海洛因給許登秋及詹啟鴻,我之前承認的案子有監聽我的電話,且警察有給我看照片的部分我都認罪,就賣海洛因給許登秋或詹啟鴻部分是今天第一次被問到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77-184頁)。惟觀之證人陳百儀(監聽對象:百六仔)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內無任何與被告通訊之相關紀錄(詳見本院卷一第277-352頁),再佐以證人陳百儀販賣毒品案件之販賣時間為100年12月6日起至111年5月9日止,其中於111年4月間販賣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只有於111年4月15日分別與購毒者陳宏宜、蕭珉偉聯絡、於同年4月16日與購毒者張祐銘聯絡、於同年4月17日與購毒者陳宏宜聯絡後,再各別為毒品交易,並無與被告通聯之相關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69-457頁之刑事判決、警局蒐證購毒者照片)。至於被告供承跟陳百儀購買毒品係以line聯絡陳百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72頁),實無相關證據足以提供偵查機關為偵查程序之發動,自難僅以證人陳百儀上揭有販賣海洛因予被告之證述,即認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有查獲上情而為減刑之適用。辯護人認毒品上手陳百儀已為上開證述,縱偵查機關未予偵查仍應有查獲上手減刑之適用等語,難以採憑,附此敘明。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為第一級毒 品,且現今毒品氾濫,倘提供毒品予他人,對人體戕害甚重,被告提供毒品幫助詹啟鴻施用,助長濫用毒品之惡習,亦嚴重影響社會風氣,並有滋生其他犯罪之可能,危害社會治安,犯罪所生危害程度非輕,並兼衡被告自承其為國中肄業,有園藝專長但沒有證照,未婚,有1個小孩已出養給別人了,先前入所前與同居人同住在租屋處,之前工作是園藝,月收入為2萬多元,除了生活開銷之外,每月尚有汽車、機車貸款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收取證人詹啟鴻所交付共計3000元,係代詹啟鴻購買毒 品供其施用,並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黃智炫、鍾孟杰 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永梁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附表: 編號 聯絡時間、方式 見面地點 毒品種類數量 備註 1 詹啟鴻於111年4月8日11時47分、11時57分、11時58分、12時12分、12時30分、12時37分、12時44分、13時0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與許登秋持用的0000-000000門號通聯及傳送簡訊 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許登秋租屋處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小包 111年4月8日18時許,詹啟鴻下班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與許登秋碰面 2 詹啟鴻於111年4月12日18時28分、18時34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與許登秋持用的0000-000000門號通聯 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許登秋租屋處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小包 111年4月12日18時35分許,詹啟鴻至左列地點與許登秋碰面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離開 3 詹啟鴻於111年4月14日19時07分、19時36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與許登秋持用的0000-000000門號通聯 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許登秋租屋處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1小包 111年4月14日20時許,詹啟鴻於通話後騎乘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左列地點與許登秋碰面 附錄本案論科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