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HDM-112-交重附民-20-20250123-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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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彭子松 蕭素卿 謝宛吟 彭鈺婷 彭鈺涵 被 告 吳鈞山 邱博凱 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公司 上 一 被告 法定代理人 廖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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