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M-112-交重附民-54-20250108-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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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洪玉琴 秦芝儀 秦藝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吳昆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88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交 訴字第188號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上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