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M-112-他調-3-20241209-1
字號
他調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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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他調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孝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2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停 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忠孝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 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裁定停止審判。嗣被告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