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M-112-簡上附民-47-20241023-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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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黃亥寅 被 告 徐翊超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第38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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