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HDM-112-簡-2496-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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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啓文 黃崇派 黃金治 李銘洲 賴瑞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4855、1585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啓文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崇派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金治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銘洲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8、9、10號所示之物 ,均沒收。 賴瑞宗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 第9行至第10行「黃金治、賴瑞宗、吳啟文則分持李銘洲事先準備不具殺傷力之空氣短槍2枝、空氣長槍1枝,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進入該私人宮壇內」應更正為「黃金治持李銘洲事先準備不具殺傷力之空氣短槍1枝、賴瑞宗則自車上拿取其內裝有李銘洲事先準備不具殺傷力之空氣長槍1枝、空氣短槍1枝之提包,吳啟文取走賴瑞宗手中之提包後,攜帶其內之空氣長槍1枝後,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進入該私人宮壇內」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5人各自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渠等不思以理性態 度處理與被害人羅詠淳之債務糾紛,竟率持空氣槍、西瓜刀等物為本案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復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之情形,兼衡被告吳啓文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4855卷第79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黃崇派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4855卷第4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黃金治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4855卷第1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李銘洲自述為國中結業之智識程度、業工之生活狀況(見偵4855卷第157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告賴瑞宗自述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偵4855卷第175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編號8、9、10號所示之物,為被告李銘洲所有,且供其持以共同為本案犯行所用及預備之用,業據被告李銘洲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偵4855卷第16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未扣案供被告黃崇派犯本案犯行所用之西瓜刀1把部分,查被告黃崇派供稱:業已丟棄滅失等語(見偵4855卷第47頁),且無積極事證證明前開物品仍然存在,性質上復非違禁物,沒收徒增執行上之勞費,恐不符比例原則,宣告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另扣案如附表1至7號所示之物,經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參考司法院頒布之「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梅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APPLE廠牌型號iPhone SE行動電話1支(內含插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2 APPLE廠牌型號iPhone XR行動電話1支(內含插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3 APPLE廠牌型號iPhone 14 Pro Max行動電話1支(內含插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4 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內之行車紀錄器記憶卡1張 5 西瓜刀1把 6 OPPO廠牌行動電話1支(內含插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7 APPLE廠牌型號iPhone行動電話1支(內含插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8 非制式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9 非制式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10 非制式空氣槍1把(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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