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M-112-聲-1089-20241001-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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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 抗告人 即 受 刑 人 鄭曉陽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9日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抗告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29日由受刑人本人收受,並於113年1月8日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受刑人遲至113年9月9日始向彰化監獄提出抗告狀,有其抗告狀上收件章戳為憑,受刑人所為前開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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