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M-112-訴-1018-20241018-5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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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MAM ZAENURI(中文名:巫利) 選任辯護人 陳健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曾瑛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17395、18343、18344、20172號)及移送併辦(112 年度偵字第22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瑛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IMAM ZAENUR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曾瑛妮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代收保證金臨時收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偵17395卷第127-133頁、第139-141頁;偵20172卷第19頁)。  ㈡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遵期到庭,且拘提無著,亦無在監在押或出境之紀錄,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告、刑事報到明細、準備程序筆錄、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13年10月7日彰警分偵字第1130060138號函暨所附之報告書、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二第59頁、第63頁、第83-86頁、第95頁、第101頁、第103-105頁),可見被告已逃匿。而本院依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刑事報到明細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二第73-75頁、第83頁),爰依首揭規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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