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重傷害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M-112-訴-447-20241028-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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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啓彰 陳柏鈞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宗佑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0330、11137、12446號、112年度偵字第86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啓彰被訴頂替、教唆頂替、偽證部分,陳柏鈞被訴偽證部分, 蔡宗佑被訴頂替、偽證部分,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啓彰、陳柏鈞、蔡宗佑分別被訴頂替、教唆頂替 、偽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三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啓彰、陳柏鈞、蔡宗佑自白此部分犯罪,本院認為宜均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