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M-112-訴-496-202411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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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政仁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9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仁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楊政仁(下稱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10月1日送達,被告於10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