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06

案號

CHDM-112-訴-517-20241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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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言 指定辯護人 黃柏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言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七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宗言(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法官訊問後,經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卷內證據資料相符,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本案起訴後,經本院二次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另案之執行將於民國113年11月7日執行期滿(見卷附之被告前科紀錄、法務部○○○○○○○○○○○在監或出監收容人資料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回證),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存在,復審酌本件犯罪情節、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爰裁定自113年11月7日起羈押3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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