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M-112-訴-700-202410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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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名洋 具 保 人 湯孟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80號、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孟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名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並由具保人湯孟柔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限制住居在其居所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8樓之2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限制住居具結書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3至51、55、58、59頁)。嗣被告於本院113年8月23日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均無所獲;另具保人經通知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均係由應送達處所之接受郵件人員於113年7月8日收受)、刑事報到明細及審理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9月12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30087623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以及被告、具保人之各該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三第193、195、217至223頁,本院卷四第9至12、171至178頁)。復被告自000年0月00日出境迄今尚未返國乙節,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9、179頁),是被告既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