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CHDM-112-重附民-17-20241121-1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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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鄭明正 商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晉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黃之昀律師 被 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章志銘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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