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HDM-112-金簡-379-20250121-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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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犯罪事實部分「於民國111年5月 14日前某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國110年5月14日前某日」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本裁定主文欄之記載,顯 係誤寫,依據前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