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M-112-金訴-153-20241120-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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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銘達 輔 佐 人 陳貞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6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銘達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彰化縣○○鎮○○路000號。 理 由 一、被告楊銘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本院審酌本案審理進度、現有卷證資料、被告犯罪情節及身 心狀況等情,認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對其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確保本案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院裁定被告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如主文所示之地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