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HDM-112-附民-30-202503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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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麗香 被 告 張瑞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4號), 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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