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HDM-112-附民-503-2025021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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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周正然 被 告 劉淳琪 首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桂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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