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HDM-112-附民-581-20241007-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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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81號 原 告 賴黃樹蘭 特別代理人 賴秀俞 被 告 張諾琳 賈琇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54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賈琇筑係財團法人洋明紀念護理之家(下稱 洋明護理之家)之護理站主任,負責督導護理人員相關工作。被告張諾琳係洋明護理之家之護理長。原告賴黃樹蘭係洋明護理之家之住民。被告張諾琳、賈琇筑2人身為洋明護理之家之護理師、護理站主任,均明知住進洋明護理之家接受安養照顧之住民,均屬年紀較大,甚至為行動不便之老年人,安養照護中心之護理人員本應該負起照護這些老年人住民之行動,以避免其跌倒,若遇到有住民跌倒情形,則須細心檢查跌倒之老年人有無受傷,及是否應即時送往醫院治療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緣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2日20時20分許,在洋明護理之家,身體出現嘔吐、盜汗情形。張諾琳、賈琇筑2人竟疏未注意原告身體狀況,於隔日(110年12月13日)上午1時30分許,原告因不明原因跌倒而撞到頭部,致身體右側額頭有紅腫瘀青,且發生嘔吐情形。被告張諾琳便與原告之女兒賴秀蓉聯繫,經賴秀蓉同意後將原告送往彰化縣00市員榮醫院救治後返回洋明護理之家。然被告張諾琳、賈琇筑2人竟疏未注意原告身體狀況,致原告又於110年12月14日13時20分許,又不明原因跌倒,經多次送醫後,於110年12月18日經電腦斷層及X光照射後,始發現原告身體受有頭部損傷、腦震盪、右側髖骨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股骨骨折及右側股骨轉子骨折等傷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2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10,7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准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2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 第95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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