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CHDM-113-交易-291-20241120-3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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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一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 20日113年度交易字第2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一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一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9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判決於113年9月27日寄存送達至其住所),而於113年10月8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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