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M-113-交易-396-20241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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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學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 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 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陸學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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