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HDM-113-交易-451-20250204-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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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涵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理由欄第15行「曾美麗」之記載 ,應更正為「蕭涵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5行被告姓名「曾美 麗」之記載,顯係誤繕。依上揭說明,應更正為「蕭涵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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