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15

案號

CHDM-113-交易-526-2024101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廣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廣中於民國112年11月6日12時3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彰化縣○○鎮○○道0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途經國道1號公路195公里300公尺內側車道,原應注意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前方有告訴人洪逸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見劉祐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與吳宜修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而停於內側車道,即緊急煞車,旋遭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自後追撞,致告訴人受有頸部挫傷及右側膝部挫傷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其所犯係刑法第28 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contact@know99.com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