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01
案號
CHDM-113-交易-557-2024100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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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順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偵 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 告於拘提到案之訊問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