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HDM-113-交易-663-2024120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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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昇宏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母 劉美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284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昇宏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五 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起訴書)外,證據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 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未領有駕駛執照即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其安全駕駛 之能力未經考核、通過,且本案路況、車況並不複雜,其疏未注意前方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行駛,從而自後方撞擊告訴人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此一過失情節,認有必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肇事後,在場等候員警到場處理,自首而接受裁判( 見自首情形紀錄表),被告已自白犯行,並不逃避刑事責任,有效節約司法偵查效能,經裁量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併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本院審酌卷內全部量刑證據與事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主要量刑理由說明如下:  ⒈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未注意前方車況、與前車保持安全距 離行駛,自後追撞,導致本案車禍之發生,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後側十字韌帶斷裂併内側半月板破裂之傷勢,傷勢非輕,但本案被告並非嚴重超速、逼車、蛇行等具有典型高風險之駕駛行為,基於行為罪責,構成本案刑罰的上限,本院認為判處拘役刑,已經可以充分反應行為罪責。  ⒉被告與告訴人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導致和解未成。  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並無前科之素行,可以作為減輕之量 刑因子。  ⒋告訴人表示(略以):我僅拿到強制險理賠,我因為受傷而 身心受創,也害怕傷勢會遭公司資遣,家庭失去經濟來源;案發後被告不聞不問,都是我主動聯絡,訊息過很久才會回;被告沒有悔意,我懷疑被告有疲勞駕駛,且與同伴競速、追逐,才會直接撞到我等語之意見。  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我為了工作賺錢從大學休學,我在 餐飲業上班,住高雄,月薪資約2萬多元,我媽媽要照顧2個弟弟,我爸爸去年過世,我要負擔自己的房租、生活費外,還要幫忙分擔弟弟的學費、生活費。因為我還沒有當兵,所以找不到高薪的工作,我每日工作、加班到11、12點,無法專心處理這件事情,我覺得很抱歉等詞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  ⒍輔佐人表示(略以):我們是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被告休 學打工,收入不高,但仍希望幫助會讀書的弟弟持續就學,我的身體狀況不好,只能打零工,要照顧被告2個在學的弟弟,被告的父親已經生病10幾年,本案案發當時剛過世,我情緒也不是很好,無法積極幫忙;被告年紀還小,不知道如何處理後續,並非惡意不理會告訴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之意見。  ⒎檢察官表示(略以):被告雖表示家境困難,無法賠償給告 訴人,但被告年輕力強,本案迄今已經過9個月,未見被告努力工作賺取收入,積極彌補告訴人無端受到的損害及痛苦等語。  ⒏被告年紀很輕,如果判處重刑,反而不利於告訴人求償,而 告訴人已經依法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基於犯罪特別預防,本案並無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2284號起訴書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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