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DM-113-交易-699-2024121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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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交易字第6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樹枝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699號公共危險一案,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4234號)後,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 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 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黃國源 通 譯 戴佳惠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 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許樹枝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樹枝前有2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科,最後1次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3年8月28日16時許起至同日時40 分許止,在彰化縣大村鄉擺塘巷附近工地飲用酒類後,搭乘 其公司車輛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大村鄉員大路之工廠,竟仍基 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5分許,行經彰化縣○村鄉○○ 路000號時,因左轉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檢,並對其施以吐氣 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 克。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刑法第47條第1項、刑法第41 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 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 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 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 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 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 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黃國源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