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HDM-113-交易-728-202502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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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秋蘭 具 保 人 黃聖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聖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秋蘭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25 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黃聖岩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劉秋蘭釋放一節,有該署之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64號卷第177、203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審理中,然被告劉秋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核發拘票囑警及本院囑警拘提被告劉秋蘭均無著,本院已通知具保人黃聖岩督促被告劉秋蘭到庭,惟具保人黃聖岩仍未使被告劉秋蘭到庭,又其等均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劉秋蘭及具保人黃聖岩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民國113年12月19日之刑事報到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114年1月17日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470105000號函及所附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14年2月5日員警分偵字第1140004844號函及所附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劉秋蘭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黃聖岩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熊霈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