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交易-773-202412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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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昆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43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昆成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共危險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賴昆成於準備程 序及審理之自白外,餘均認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賴昆成是智識程度健全 之成年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隨即於日間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經鑑驗結果尿液所含安非他命濃度達53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68987ng/mL,數值甚高,對公眾交通安全有顯著危害;被告前歷有竊盜、偽造文書、販賣毒品案件等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不佳;暨斟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家庭生活經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景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4374號 被 告 賴昆成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昆成(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民國113年5月3日4時許,在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對面工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其明知施用毒品後,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將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且於施用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同日9時0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9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0號前,為警發現賴昆成遭另案通緝而予以緝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濃度達53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68987ng/mL)陽性反應,均已達行政院於113年3月29日所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賴昆成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安鉑寧企業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 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087)、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各1紙。 (三)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四)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B號函、法務部1 13年4月9日法檢字第11300078890號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公共危險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林 芬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 玉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