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HDM-113-交易-828-2025012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8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承鏞於民國113年1月23日上午11時42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和美鎮線東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同路段與彰美路設有管制號誌交岔路口之轉向彎道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彎至彰美路3段246號前,適告訴人杜珮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美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直行行駛,行至上開地點時,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閃煞失控自摔倒地,因而受有胸壁挫傷、左膝及左足踝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卷第31頁)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