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M-113-交易-864-202503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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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銘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銘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