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HDM-113-交簡上附民-6-20241204-1
字號
交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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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張祐誠 訴訟代理人 張漢生 被 告 黃嘉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上字第26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