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HDM-113-交簡上-45-20241224-1

字號

交簡上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珮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8 6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 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2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 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 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又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朱珮慶(下稱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案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又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第348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當事人若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上訴,第二審於製作裁判書時,僅須將當事人明示上訴之範圍加以記明,無庸將不在其審理範圍內之犯罪事實、證據取捨及論罪等部分贅加記載,亦無須將第一審裁判書作為其裁判之附件(最高法院11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審判長會議決定參照)。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第348條第3項在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案係被告提起上訴,被告陳明僅對於刑度上訴(見 本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45號卷第43頁)。則依前開說明,本院審判範圍即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其餘被告未表明上訴部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本院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 犯法條、罪名等項,均如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重新量刑等語。 (二)經查:  1.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故法律賦予法院裁量權 ,苟量刑時已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且未逾越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51號判決意旨參照)。  2.原審審理後,說明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前未有任何犯罪科 刑紀錄,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考;飲用酒類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後,猶率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所為殊非可取;犯後於警詢中未能坦承犯行,復唆使證人曾文凌頂替其本案犯行,惟尚能於檢察官訊問時坦認犯行,態度尚非至為惡劣;於本案中雖自摔倒地,然幸未造成其他人員傷亡結果,所生危害程度尚非至為嚴重;犯罪之動機、目的、騎乘之車輛種類、行駛之道路種類、為警測得其每公升0.94毫克之吐氣酒精濃度值,及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係司機、貧寒之經濟狀況(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而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就被告量刑之責任基礎,已於原判決理由中詳為說明,依整體觀察,本院認原審量刑實屬妥適,被告上訴請求輕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364條、第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家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