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CHDM-113-交簡附民-121-2024101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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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劉速惠 被 告 林嘉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34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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