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HDM-113-交簡附民-135-20241119-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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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楊旻璋 被 告 方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9號 ,改分: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勝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旻璋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