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M-113-交簡附民-137-20241217-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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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洪劉梅 法定代理人 洪雄熊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被 告 楊烱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79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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