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HDM-113-交簡附民-146-20250226-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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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陳仲達 法定代理人 陳水清 被 告 許宏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36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宏維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仲達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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