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HDM-113-交簡附民-161-20250122-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1號 原 告 陳靜華 被 告 何宗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7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